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二公局**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81民初4351号
原告:中交二公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信息大道2号企业公园1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成文,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千禧,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原告中交二公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交二公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交二公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二公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交二公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不予退回。
审判员  温福彦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莫龙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