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二公局**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汇丰石油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财保21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汇丰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金彪,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延斌,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二公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君,该公司总经理。
重庆汇丰石油有限公司与中交二公局**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2)陕0116财保6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交二公局**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xx支行xxxxxxxxxxx账户内的共计3000000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2022年7月25日,重庆汇丰石油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汇丰石油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交二公局**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xx支行xxxxxxxxxxx账户内的共计3000000元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会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昱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