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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汇丰石油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毕节毕通路面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1民初4933号之三 原告:重庆汇丰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滩子口24号综合楼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302636。 法定代表人:黎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坤,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贵州毕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玉屏社区鼎盛金港四栋7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AK9C8G7K。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富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贵州省毕节毕通路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城关镇九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37393540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交二公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信息大道2号企业壹号公园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0FBF96。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汇丰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毕节毕通路面建材有限公司、贵州毕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二公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重庆汇丰石油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汇丰石油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汇丰石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6.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076.32元,由原告重庆汇丰石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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