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4472号
原告:贵州盛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交二公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盛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二公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盛标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293元,减半收取314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