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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汇丰石油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毕节毕通路面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1民初1381号 原告:重庆汇丰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滩子口24号综合楼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302636。 法定代表人:黎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毕节毕通路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城关镇九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37393540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5年8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第三人:中交二公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信息大道2号企业壹号公园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0FBF9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汇丰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毕节毕通路面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二公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汇丰石油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汇丰石油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汇丰石油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汇丰石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重庆汇丰石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自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