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9620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
被告:中交二公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BF9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良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CL59。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交二公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良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