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二公局**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4)桂1028民初655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宣汉县南坝镇龙门村2组78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75********。 委托代理人:***,右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交二公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信息大道2号企业壹号公园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10131MA6U0FBF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11号中晶科技广场2号楼8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1000079075099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汉城南***同德国际C座7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10132MAB0QYB5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交二公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支付314483元人民币给原告(其中:①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②营养费1500元;③护理费3960元;④误工费52805元;⑤残疾赔偿金238218元;⑥交通费100元,⑦住宿费200元,⑧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22年09月在乐业至**NO.1合同段项目的工地上上班,此工地是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中交二公司局**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原告***于9月15日00点30分左右在工地的同乐隧道出口左洞上正在喷射混凝土时,上面局部混凝土块掉落,其中掉落的混凝土块砸到原告***腰部受伤。原告受伤当天被工友开车送至乐业县人民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经住院18天后于2022年10月3日办理出院,出院诊为:1、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腰1椎体棘突骨折。原告***受伤治疗出院后,于2022年11月14日经被告中交二公局**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和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丙方)共同与原告***(乙方)签订了《***受伤补偿协议》,协议中明确:待6个月后经伤残鉴定机构鉴定未能达到鉴定标准时,则丙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合计人民币肆万元整,该费用由甲方承担,后由甲方支付给丙方。若达到鉴定标准就按照保险公司补偿标准执行。并在14日当天,***收到被告中交二公局**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的20000元补偿款,且写下收据。因被告中交二公局**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购买了相应的保险,故于2023年8月14日,保险公司员工***来向原告***做了调查询问笔录。于2023年3月30日,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事故经过说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亲自带着***去到鉴定中心,经委托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适用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进行鉴定,并于2023年05月15日依法作出《*****[2023]临鉴字第188号》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的致残程度为八级残疾。预估停工留薪期自受伤之日即2022年09月15日起至下达鉴定意见之日即2023年05月15日止,共计240天,根据统筹本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社平工资基数为7614.08元/月。鉴定以后被告却迟迟不给予相应的补偿,没有兑现之前签订的补偿协议,且时间是一拖再拖,故特此诉讼至贵院。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2024年6月30日前赔偿原告***伤残保险金238218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3009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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