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509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省登封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52号。
法定代表人:冯素月。
被执行人河南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7号银丰商务港A座1106-1107号房。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登封市建筑有限公司诉河南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4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河南省登封市建筑有限公司咨询费109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16日起,以本金109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5元,由原告负担2334元,由被告负担13921元。河南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省登封市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收入1162788元。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