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5民初576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原告:***,男,1970年4月8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会,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福巧,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现于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被告:河南省登封市建筑有限公司,所在地:登封市中岳大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170512615B。
法定代表人:冯素月,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河南省登封市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78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耿雅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