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5民初5318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2月22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告:***,男,汉族,1989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河南省登封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170512615B。
法定代表人:冯素月,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裕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49号楼4单元11层西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2197341X。
法定代表人:贾艳艳,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河南省登封市建筑有限公司、河南裕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4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军献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乔梦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