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建筑有限公司

郑州二七区古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某某、某某、河南省登封市建筑有限公司、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鸡鸣街居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执监339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二七区古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男,1956年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登封市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鸡鸣街居委会。
郑州二七区古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河南省登封市建筑有限公司、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鸡鸣街居委会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财产未执行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登封市人民法院(2001)登城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13)中执字第185号】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行。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和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