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省登封市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15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7号银丰商务港A座1106-1107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登封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52号。
法定代表人:冯素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佩里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卫东,河南佩里弗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登封市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7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3元,减半收取1651.5元,由上诉人河南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