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23354号
原告:新都区天健建筑机具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西北村十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14L042623343。
经营者:***,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115号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4219544A。
法定代表人:高强,职务不详。
原告新都区天健建筑机具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新都区天健建筑机具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都区天健建筑机具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603.73元,依法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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