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渝01行终91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115号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4219544A。
法定代表人高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冉前,重庆坤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255200128X3。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武兰英,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男,汉族,1989年3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树人镇大楼脚村2组354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903073256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男,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上诉人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渝0112行初1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的申请以及撤销一审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三、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渝0112行初162号行政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合计50元,由上诉人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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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景象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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