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38584号
原告:观山湖区伟邦建筑物资租赁服务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V组团1号楼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J3YDR8A。
经营者:**。
被告: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115号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421954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观山湖区伟邦建筑物资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观山湖区伟邦建筑物资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观山湖区伟邦建筑物资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观山湖区伟邦建筑物资租赁服务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观山湖区伟邦建筑物资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