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中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初77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查俭,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中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中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燕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