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3888号
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富南路4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25187268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官路于学府东路交叉路口东侧氿里景园S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YMAFH1E。
法定代表人:**敢。
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于2023年3月16日向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4元,保全费1095元,共计2399元,由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月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