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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3888号 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富南路4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25187268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官路于学府东路交叉路口东侧氿里景园S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YMAFH1E。 法定代表人:**敢。 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于2023年3月16日向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4元,保全费1095元,共计2399元,由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月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