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卓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财保101号 申请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富南路4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25187268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NCL35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限额为12万元的存款予以保全,并已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限额为12万元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