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安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永安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葆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7民初11115号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永安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67元,由原告深圳市永安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晋林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