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安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安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6)粤03民辖终3132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法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经审查,双方在签订销售合同书中约定,“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且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书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合同,亦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故依据该约定管辖,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振  东 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 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
书 记 员 曾锦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