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安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安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2879号
原告:深圳市永安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建高。
委托代理人:林清源,广东星辰(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宇辉,广东星辰(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深圳市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庄利雄。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永安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24.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永安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云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亚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