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与宁波德沃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81民初1808号之一
原告: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90983514E,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八路1号。
法定代表人:毛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飞虎,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93032677P,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丽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胡潘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8元,减半收取2889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09元,由原告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美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毛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