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881执281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八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90983514E。
法定代表人毛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献东,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亿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经济开发区延安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71652333R。
法定代表人邹文建。
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与**亿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的(2017)浙0881民初4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亿源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000元,赔偿诉讼费、保全费、律师损失21255元,承担执行费1118.8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亿源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要求**亿源电气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亿源电气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亿源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商品房、车辆、工商投资、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亿源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商品房、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9年2月18日本案执行款、申请执行费、案件受理费均未受偿。
鉴于被执行人**亿源电气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其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亿源电气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亿源电气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881执28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姜忠行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