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881执260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八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90983514。
法定代表人:毛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献东。
被执行人:镇江市海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建设260号,组织机构代码:7764225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海潮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881民初2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镇江市海潮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20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4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共同承担案件执行费101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镇江市海潮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镇江市海潮电气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镇江市海潮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及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系统及委托被执行人镇江市海潮电气有限公司注册地及***户籍所在地法院对其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金融理财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镇江市海潮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截止裁定之日申请执行标的均未能受偿。
鉴于被执行人镇江市海潮电气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系列案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镇江市海潮电气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以及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并分别对被执行人镇江市海潮电气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已书面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表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881执26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毛卓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戴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