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江山市塘利塑料粒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81民初3927号之一 原告: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90983514E,住所地: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八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市塘利塑料粒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9UMBH1A,住所地: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八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江山市锦皓塑料制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DG7AK66,住所地: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八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市塘利塑料粒子有限公司、***、***、江山市锦皓塑料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60元,减半收取191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130元,由原告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