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雉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雉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绩溪正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24民初681号
原告:安徽雉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69号维也纳森林小区3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7999178J(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绩溪正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临溪镇雄路村桥头村民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153556616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绩溪正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绩溪县。
原告安徽雉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绩溪正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安徽雉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雉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31元,减半收取3865.5元,由原告安徽雉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