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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与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呈民初字第2763号
原告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54188-7。
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合肥大道**号工投阜阳中小企业园***#第***层厂房。
法定代表人康赟,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652531-6。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的撤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金永红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