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云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203执4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云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阳合肥现代化产业园合肥大道16号工投阜阳中小企业园A-6#第1—3层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86541887J。
法定代表人:康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云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河滨中路258号2幢2单元303户,身份证号341202********0012。
被执行人: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淮河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478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云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扣划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901372元(含诉讼费4000元)标的款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3民初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