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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与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12民终33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康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陈,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明杰,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春露,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颖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2民初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1月29日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分三次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200000元,电子回单上摘要栏中注明为“道路施工项目保证金”。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曾于2016年1月21日以相同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撤回起诉。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原审法院递交了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康赟于2015年2月3日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康赟与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就阜阳市界首路北延、颍阳路、红星北路、光明路、光华路、柳荫东路、河口路一期道路及附属工程施工项目(3标段)友好合作,在本次合作过程中,本人承诺如下:……3、在本次投标过程中,用于变通处理的证件,产生的后果将由本人承担,与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分公司无关。若因此产生任何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不良影响将由本人给予消除,否则投标保证金将由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予扣除。庭审中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称上述承诺书系以康赟个人名义出具的,与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无关。
原审法院认为: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抗辩系其他债务,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承诺书虽是康赟以其本人名义出具的,但康赟系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中提到投标保证金,而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提交的转账凭证中亦载明为道路施工项目保证金,康赟与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之间系内部关系,康赟出具承诺书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称上述承诺书与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无关的主张,不予采信,至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继续承担举证责任,而在审理过程中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涉案的2200000元系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其借款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重新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原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也同于原审,本院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康赟系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其向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提到投标保证金,而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提交的转账凭证中亦载明为道路施工项目保证金,康赟与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之间系内部关系,康赟出具承诺书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此外,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提交的转账凭证中亦载明为道路施工项目保证金。故原审法院以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主张其与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借贷关系证据不足为由驳回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阜阳云康云计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汝峰
审 判 员  孙荣
代理审判员  韦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杨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