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昂为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昂为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5488号
原告:***,男,193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广东昂为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号楼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744038XL。
法定代表人:叶立兵,经理。
被告:***,男,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第三人:程海飞,男,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原告***与被告广东昂为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程海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俊卿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