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立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焦晔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8执733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数立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街1号6号楼11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焦晔,男,1975年3月31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数立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焦晔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海礁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二辆(目前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271.02元(已发还),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焦晔纳入失信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玲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