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世大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盛世大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18013号
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凤凰大道666号5栋9层903号。
法定代表人:黄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盛世大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成龙大道二段1118号中物国际3号楼18层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盛世大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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