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世大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四川盛世大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82640号
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二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祥平,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婷婷,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盛世大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成龙大道二段1118号中物国际3号楼18层3号。
法定代表人:唐德勇。
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盛世大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四川盛世大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璟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