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世大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四川兴中方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盛世大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21民初3156号 申请人:四川兴中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金鹰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盛世大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成龙大道二段1118号中物国际3号楼18层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兴中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盛世大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兴中方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盛世大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兴中方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盛世大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的账号为1198********的银行存款6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四川兴中方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9××**沃尔沃牌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