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民初1404号
原告: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济安桥路50-7号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9929977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济宁***政法律服务所。
被告:上海华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南路59弄7号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7265187X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亿利洁能科技(金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济宁食品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33451612X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亿利洁能科技(金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