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财保2号
申请人:中设无锡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东路1008号1101、1102、1103室。
法定代表人:朱坚红。
被申请人:天津兴**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邱庄工业区科技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赵飞。
申请人中设无锡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充分证据或说明材料,本案中中设无锡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本案存在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设无锡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长 许振洪
审判员 周 新
审判员 毛世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