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设无锡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27无锡市顺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设无锡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财保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市顺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250571367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振石路。
法定代表人:杨先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飞,江苏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设无锡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9780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朱坚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君,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梦婕,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0710J,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白绍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学闯,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无锡市顺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诚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设无锡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设无锡公司)、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机械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苏0206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设无锡公司、中国机械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顺诚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中国机械公司的保全措施,仅保全中设无锡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顺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机械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