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设无锡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中设无锡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顺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财保27号之二
复议申请人:中设无锡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9780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朱坚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君,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梦婕,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顺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250571367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振石路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杨先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飞,江苏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顺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诚公司)与复议申请人中设无锡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设无锡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苏0206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中设无锡公司对上述民事裁定书不服,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中设无锡公司复议称:要求撤销(2020)苏0206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并解除对中设无锡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事实及理由为:一、中设无锡公司对顺诚公司不存在任何到期应付未付款项。二、中设无锡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本案不满足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定要件。中设无锡公司为注册资本高达8001万元的国企,且未作为被告涉诉或执行,资信良好,有偿付能力。顺诚公司未与中设无锡公司协商,径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不符合情况紧急的法定要件。因本案保全,中设无锡公司的银行帐户被冻结,日常经营活动受到了严重影响,中设无锡公司保留向顺诚公司索赔的权利。
对此,顺诚公司主张:当事人在认为自身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且侵害尚在持续发生的情况下,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财产保全。中设无锡公司拖欠顺诚公司货款长达半年以上。顺诚公司多次与中设无锡公司协商付款事宜,但中设无锡公司始终未拿出有效解决方案。现顺诚公司资金短缺,经营异常,临近春节面临工人工资等各项支出,无奈之下才诉至法院。顺诚公司与中设无锡公司开展业务,是基于对中设无锡公司企业资信及实力的考虑。且中设无锡公司作为货物的出口方也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公司)即投保了货物理赔险,即如中设无锡公司无法从其客户处获取货款,则中信保公司会启动理赔程序向其支付货款。因相信中设无锡公司能从其客户处获取货款,且在中信保公司背书的情况下,顺诚公司才愿意先出货后结账。中设无锡公司拒绝向顺诚公司支付货款的理由为其最终客户未付款以及中信保公司未向其理赔。顺诚公司认为,上述理由为推诿及敷衍。如中设无锡公司的理由属实,则中设无锡公司对最终客户付款能力的审核及与中信保公司的理赔沟通存在问题,意味着中设无锡公司就顺诚公司应得货款丧失履行能力及意愿。因此,顺诚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顺诚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6日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因缺少材料,法院限其于2020年12月24日前补正。
双方一致确认,双方间存在业务往来,顺诚公司于2020年3月最后一次发货后。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顺诚公司诉中设无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顺诚公司在停止供货后长期未收到货款,有理由相信中设无锡公司资金周转不便,且临近年关,顺诚公司需支付工人工资等。本院已于2021年1月4日受理顺诚公司诉中设无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顺诚公司就本案申请也提供了相应担保。如顺诚公司财产保全错误,中设无锡公司可就其损失另行主张。因此,本院对中设无锡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设无锡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露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