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538南京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06民初1538号
原告:南京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97119446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来凤里****7-13轴。
法定代表人:薛永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叶清,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炜,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92328804A,,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惠山大道东侧绿地世纪城内
负责人:叶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华,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36202019B,,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
法定代表人:张一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海。
原告南京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浩创公司)与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科瑞无锡分公司)、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凌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浩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叶清和朱宏炜、被告科瑞无锡分公司、科瑞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华和陈锡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浩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科瑞无锡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66872元;2、判令科瑞公司对科瑞无锡分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付款责任。3、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日,科瑞无锡分公司与南京浩创公司签订《房屋过保修缮施工合同》,约定由南京浩创公司承包无锡绿地世纪城一、二期房屋过保后的维修工程。该工程施工完成并结算完毕后,双方继续合作,科瑞无锡分公司又将绿地十三次维修工程(40户及14个电梯井)发包给南京浩创公司。工程于2018年11月通过竣工验收,经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工程总价款为202615元,截至目前科瑞无锡分公司仅付款35743元,余款166872元一直未能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科瑞无锡分公司、科瑞公司共同辩称:对科瑞无锡分公司结欠原告工程款166872元无异议。经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工程款总价款为202615元,已向无锡市惠山区住建局申请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利息支付工程款,在支付35743元工程款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利息目前已经使用完毕,要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再产生利息后才能支付,所以余下的工程款166872元就没有支付。2015年1月1日施工合同中约定在房管中心款项到达科瑞无锡分公司账户后,科瑞无锡分公司才付款给原告,只要该款到账,科瑞无锡分公司愿意将该款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月1日,科瑞无锡分公司(甲方)与南京浩创公司(乙方)签订《房屋过保修缮施工合同》,约定由南京浩创公司承包无锡绿地世纪城一、二期房屋过保后的维修工程。合同约定:若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资金没能及时到位,甲方应垫付该资金,否则乙方有权停工,甲方承担相应损失。施工结束后乙方出具维修决算交由甲方报送房管中心审核,付款金额以审价事务所审核价为准。在房管中心款项到达甲方账户后,甲方在十个工作日之内支付乙方。工程预留5%的质保金,质保期到期后如无质量问题返还质保金。
上述施工合同所涉工程已施工完毕,科瑞无锡分公司也已将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
后科瑞无锡分公司继续与南京浩创公司合作,2018年科瑞无锡分公司将绿地第十三次维修工程(40户及14个电梯井的维修)发包给南京浩创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该工程即为案涉工程,于2018年5月开工,2018年10月竣工,2018年11月通过验收。经无锡市惠山区住建局委托无锡恒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计,2019年4月17日该公司出具审核咨询报告,审核确定工程总价款为202615元。
2019年5月13日,南京浩创公司向科瑞无锡分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02615元的工程款发票。科瑞无锡分公司已向南京浩创公司支付工程款35743元,余款166872元未支付。
另查明:2018年11月,科瑞无锡分公司向无锡市惠山区住建局申请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审批到的金额为35743元。
科瑞无锡分公司陈述其当时申请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利息来支付工程款,当时利息只有35743元,故只审批到35743元。经本院向无锡市惠山区住建局物管科调查,科瑞无锡分公司陈述的该情况属实,无锡市惠山区住建局物管科工作人员表示科瑞无锡分公司当时只申请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利息支付工程款,并未申请用本金支付工程款。
再查明:科瑞无锡分公司系科瑞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两者均有营业执照。
科瑞无锡分公司系无锡绿地世纪城一二期小区的物业公司,2019年9月30日,撤出无锡绿地世纪城的物业管理。
审理中,科瑞无锡分公司表示截止2020年11月,案涉工程质保期将到期,故目前不必再扣留质保金,同意全部支付166872元工程款,但需房管中心款项到账后方可支付。
以上事实,由《房屋过保修缮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审核咨询报告、工程款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各项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案涉工程,南京浩创公司与科瑞无锡分公司虽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工程发包、承包关系。现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经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核确定工程总价款为202615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科瑞无锡分公司辩称对于余款166872元,待房管中心款项到达科瑞无锡分公司账户后,其就付款。虽然在2015年1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房管中心款项到达科瑞无锡分公司账户后,科瑞无锡分公司再支付南京浩创公司,但该合同中也约定因科瑞无锡分公司原因导致资金没能及时到位,科瑞无锡分公司应垫付该资金。且案涉工程与2015年1月1日施工合同的工程并非同一工程,两个工程是相互独立的,案涉工程并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2015年1月1日施工合同中的条款并不必然适用案涉工程。双方亦陈述并未就案涉工程的付款条件作出约定。
案涉工程中,南京浩创公司作为施工方,其相对方为科瑞无锡分公司,目前距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已接近两年,科瑞无锡分公司仅付款35743元,现其同意不再扣留质保金,科瑞无锡分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向南京浩创公司支付工程余款166872元。对于科瑞无锡分公司而言,其作为物业公司,应及时通过相关途径落实剩余工程款166872元,而不能以房管中心款项未到账为由拒不向南京浩创公司付款。
科瑞无锡分公司系科瑞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科瑞无锡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166872元工程款时,科瑞公司对科瑞无锡分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总则》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6872元。
二、如若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全部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责任,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7元,由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南京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南京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张凌彦
人民陪审员  陈伟东
人民陪审员  朱林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邹迪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