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盖州市万嘉农产品有限公司、南京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民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金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甘村长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盖州市万嘉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盖州市东城办事处路西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来**08幢底层7-13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寻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32-嘉园公寓2#楼-8#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南京金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盖州市万嘉农产品有限公司、南京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寻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2)辽0804民初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金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金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南京金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 卿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