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猛七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6民初6350号
原告:苏州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城北东路1088号银都商务广场1幢806室。
法定代表人:周庆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猛七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乐汇商业广场1幢1025室。
法定代表人:方源水。
原告苏州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猛七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苏州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200元,由原告苏州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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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谢丰
人民陪审员钟美勤
人民陪审员沈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