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俞越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特169号
申请人:苏州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城北东路**银都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1年7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申请人苏州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广安公司诉称,申请人依约履行合同,被申请人欠付的14000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以拒不支付。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拒不承认接收、使用了申请人已经交付的装修装饰工程成果。请求撤销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字第570号裁决书。
经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字第570号裁决:一、驳回广安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二、仲裁费6281元,由广安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拒不承认接收、使用了申请人已经交付的装修装饰工程成果,属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实体审查范畴,并不符合“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仲裁裁决的证据”之情形。申请人广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足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苏州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苏州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立
审判员*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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