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33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城北东路**银都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庆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长柱,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苏州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06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2536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138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504.42元,扣除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可受偿5366.42元。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执行中可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本案可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0506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跃辉
审判员  李晓东
审判员  殷志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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