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许昌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6民初879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龙池街道龙中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荣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玖,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媛媛,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许昌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保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许昌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本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02元,减半收取为198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80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家权
人民陪审员  袁海波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谢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