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6278号
原告:**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跃镇云山社区******小镇7号楼3F1-3。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冲永安双创冰雪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跃镇云山社区***迪双创冰雪小镇7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腾冲永安双创冰雪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1、判决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进度款项1777169.6元;2、判决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777169.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决被告2对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原告作为出借方、被告1作为借款方、被告2作为担保方,三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原告将被告2支付的工程款7997263.18元出借给被告1,当日将该笔款项转至被告1账户。借款协议中约定被告1根据原告在***迪双创冰雪小镇项目滑雪场保温施工工程进度还款,即:原告在***迪双创冰雪小镇项目滑雪场保温施工工程的保温库板安装量达到60%,被告1在10个工作日内归还原告3554339.19元;原告方保温库板全部安装完毕,被告1在10个工作日内归还原告1777169.6元;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被告1向原告归还余款2399178.95元;工程质保期满后,被告1在10个工作日还清原告余款266575.44元。并约定借款到期后如被告1不按期归还本金时由被告2对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该项目原告于2020年10月进场施工,2020年11月保温库板全部安装完毕。2020年12月30日,被告1根据约定的还款进度支付了第一笔借款3554339.19元,原告根据协议约定申请被告1支付第二笔应还借款1777169.6元,被告1一直拖延不予支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被迫退场。综上,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五百七十七、五百七十九条等规定,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腾冲永安双创冰雪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名为借款,但实为双方之间因建设工程引起的付款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及双方签订的《***迪双创冰雪小镇项目滑雪场保温施工工程合同》中约定的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确认管辖,本案应移送至腾冲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借款协议为主要依据向本院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借款协议由原告**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迪双创冰雪小镇项目滑雪场保温施工工程合同》工程款转化而来。因借款协议中对还款方式仍按照双方签订的《***迪双创冰雪小镇项目滑雪场保温施工工程合同》工程进度为依据进行结算,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双方签订的《***迪双创冰雪小镇项目滑雪场保温施工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所在地位***市××区西山坝,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项目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综上,被告腾冲永安双创冰雪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所提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腾冲永安双创冰雪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