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0民辖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魏都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云山社区******小镇7号楼3F1-3。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腾冲永安双创冰雪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云山社区***迪双床冰雪小镇7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冲永安双创冰雪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2)豫1002民初62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2019年6月11日,被上诉人1作为甲方,上诉人作为乙方,签订《滑雪场保温施工工程合同》,合同总金额暂定为8885847.98元。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根据该项目向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贷款,项目贷款审批通过,全额支付给上诉人后,根据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将该笔款项出借给被上诉人,2020年1月三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因该协议发生纠纷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依据该协议起诉要求还款,魏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二、根据民法典一百五十八之规定,本案借款协议中对还款方式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的还款约定,协议双方对还款方式的约定不影响《借款协议》的效力,本案系因被上诉人未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按时还款产生的纠纷,应依照《借款协议》中的管辖约定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被上诉人的行为严重违背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2)豫1002民初6278号民事裁定,本案由魏都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借款协议为主要依据向魏都区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经初步审查,该借款协议不是正常意义上的借款协议,系由原告**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迪双创冰雪小镇项目滑雪场保温施工工程合同》工程款转化而来,不具有独立性,还款方式亦是按照双方签订的《***迪双创冰雪小镇项目滑雪场保温施工工程合同》工程进度为依据进行结算,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双方签订的《***迪双创冰雪小镇项目滑雪场保温施工工程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双方当事人有权向本项目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案设工程所在地位***市××区西山坝,属***是辖区,腾冲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亚 书 记 员  谷 雨 邮编:461000 地址:**市魏都区前进路与***交叉口地址:**市魏都区前进路与***交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