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5813号
原告:**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魏都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北部湾北大道12-16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