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卯、某某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1351号 原告:**卯,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卯与被告**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卯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卯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卯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卯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