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1351号
原告:**卯,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卯与被告**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卯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卯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卯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卯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