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23执938号
申请执行人:**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经济技术开发***路3333号。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律师,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黑龙江辽百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6233085389071,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鹤鸣湖镇三合村。
法定代表人:姚淑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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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辽百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但被执行人的财产在银行有抵押无法变现,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康 英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