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民辖185号
原告:苏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已立案。
原告苏州***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智能中间库等产品的设备供应、建设、实施以及运维服务费总计4840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LPR支付);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因本院为本案当事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经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